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境内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需按照新政策要求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仍按现行政策扣缴。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七类劳务费范围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包括境内自然人提供的七大服务类型: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计算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在现行优惠期内,当次(日)销售额达到起征点1000元,需扣缴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征收率见下表(上述税率后续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税种 |
征收率 |
现行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3% |
依据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依据财税2023年第12号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3.5%。 |
教育费附加 |
3% |
(1)依据财税2023年第12号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1.5%; (2)依据财税2016年第12号公告,单人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享受免征,该优惠政策暂无截止时间; (3)以上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1)依据财税2023年12号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1%; (2)依据财税2016年第12号公告,单人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享受免征,该优惠政策暂无截止时间; (3)以上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
(三)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需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学校其他人员劳务费报销工作安排
1.平稳过渡安排:其他人员劳务费报销单填报时间及纸质单据交单时间开放至10月29日12:00,请单独交至财务大厅1号窗口。逾期投递的,需退单处理,待系统升级后按新政策重新制单报销。
2.系统升级安排:为适配新政策要求,将于2026年10月29日下午起对其他人员劳务费报销单改版升级,届时将暂停其他人员劳务费报销,重新开放时间定于11月,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段化超,联系电话:86057189。
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