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13    作者:    点击:[]

全体师生: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202431日至630日是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需在此期间内办理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若在202431日至320日期间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需要提前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预约,按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21日后,无需预约,直接进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汇算。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建议我校师生在2024321日至331这个时间段集中办理。

一、重要提醒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涉及教职工,还涉及学生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若取得过科研劳务费、阅卷劳务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涉税收入的,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享受退税

(二)请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汇算、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年度汇算需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请务必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办理汇算事项并退补缴税款,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退税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退税,对超过规定期限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请全校师生高度重视,以免影响您的信用记录,并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三)请关注公积金数额,避免超出限额

在申报过程中,部分教职工的公积金数额可能存在超出青岛市公积金准予扣除上限的情况,该部分教职工需手动修改公积金数额。目前2023年度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的上限数额我校尚未收到通知,若您在办理汇算过程中,因公积金超上限导致税务审核不通过,请按税务局的要求修改公积金数额。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仍可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办理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可以在“单独计税”和“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两种计税方式中选择,这两种计税方式下纳税金额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测算对比一下,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方式。

此项在“标准申报”中“收入”项下“工资薪金”界面【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可以更改。

若手机个税APP中出现两处及以上任职和两笔及以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人具体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另一笔需并入综合所得)。

(五)慎点“申诉”

办理汇算过程中,若您对某笔收入持有异议,请首先联系收入申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核实,切勿直接点击“申诉”。“申诉”不是“申请退税”,申诉之后税务局会对申诉内容介入调查核实,影响本人正常办理进度。

(六)据实填报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特别提醒:专项附加扣除一定要规范填报)

1)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

学历教育支出

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2000//每个子女

扣除主体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

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事项

2.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继续教育支出/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取得证书的年度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400/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600

扣除主体

本人扣除

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注意事项

1.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方式

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标准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

1.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温馨提示

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相关数额。

4)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000/

扣除主体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

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500/

1100/

800/

扣除主体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非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3000/

每人不超过1500/(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扣除主体

本人扣除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

7)婴幼儿照护

扣除范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2000//每孩

扣除主体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2.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3.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具体操作路径:【我要办税】--【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录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

(七)据实填报可享受的减税金额

烈属、残疾人每年可享受减免税额6000.00元。

(八)其他事项

1.在“标准申报”下,对出现两处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请选择实际工作单位。

2.退税银行卡,建议您选择I类银行卡,否则可能存在退税失败风险。

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介绍和常见问题,您可以在首页【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查看。

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

依据税法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11日至12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综合所得税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80%+稿酬收入×80%×7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其他免税收入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三、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主要申报途径及申报方式

(一)主要申报途径

居民个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可以通过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完成操作。具体路径: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简易申报方式”或“标准申报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操作,办理步骤详见附件操作指引。

简易申报方式适用人员:2023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税款的师生。

标准申报方式适用人员: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但不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师生。

四、注意事项

(一)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师生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涉及的补税或退税也是纳税人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直接结算。请您务必按要求及时申报并关注申报进度,完成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以免给您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风险。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

(三)您在年度汇算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税务局热线电话12366或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电话80691730)。


                 财务处

                  2024313